附件: 20170531150016295.doc(附件2) 20170602093559985.doc(附件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齐价发〔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价〔2017〕2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等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详见附件1),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各地要及时清理、废止相关文件,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
二、取消口岸设施维护费等部分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相关收费单位要立即停止收费。
三、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或参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固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截留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五、各级物价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提醒告诫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清单
2.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清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9日